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购买非法制作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在山东省烟台市以随机发送名片的方式招揽假发票购买人,后分别在烟台市、浙江省临海市按购买人提供的信息打印制作发票,以每份(小额发票)20-100元不等或者票面(大额发票)金额0.5%至3%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购买人,通过直接送货或快递方式交付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份数达440份以上,票面金额五千余万元,非法获利132500元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发票、打印机等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手机数据提取内容截图、笔记本、证明;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文件检验鉴定书;
6.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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