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31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山市南头镇某某酒店售票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村**号,现住址:中山市黄圃镇蓝天金地小区**幢**房。2016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2月28日、5月12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7日、6月8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2月14日、4月28日、7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在未获得代理人资质和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以广州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航空客票代理处、中山市石岐区某某票务中心的名义与中山某某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某公司”)、中山乐某某家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乐某某公司”)签订航空客票合作协议书,非法向这两家公司销售国内外机票,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94885.7元,其中乐某某公司人民币930001.7元,某某某公司人民币564884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谋取利益,通过购买伪造的空白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采取自行打印的方式,伪造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然后交付给某某某公司、乐某某公司,作为该两家公司的记账凭证和计算机票款的结算凭证。
2016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我市南头镇某某酒店售票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该售票处缴获空白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140张、已填写内容的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102张,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复印件15张。上述257张行程单,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鉴定,其中205张系伪造。随后,公安机关又从某某某公司缴获已入账的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218张,从乐某某公司缴获已入账的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466张,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鉴定,其中571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又非法制造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0册。
3、684张航空客票电子行程单。
4、视听资料光碟2张。
5、涉案物品一批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