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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四川省高县,住四川省高县********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了无缝钢管和射钉枪、射钉弹,后利用手砂轮切割机、电焊机进行切割、焊接、打磨,将无缝钢管与射钉枪焊接起来,非法制造成枪支。

2019年10月15日,民警在周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35发。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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