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了无缝钢管和射钉枪、射钉弹,后利用手砂轮切割机、电焊机进行切割、焊接、打磨,将无缝钢管与射钉枪焊接起来,非法制造成枪支。
2019年10月15日,民警在周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35发。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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