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祝亮,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某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利用购买的射钉枪和钢管改造了一支短管枪支(以下称短管枪支),后存放于家中电视柜内。2018年某一天,陈某某和何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拿着购买的射钉枪和钢管找周某某改造枪支。因周某某儿媳怀孕,周某某便提出有空再帮忙改造枪支,陈某某看到周某某家电视柜内放着一支短管枪支,便提出先借用短管枪支,等周某某改造完枪支后再予以返还,周某某同意。后因周某某一直未替陈某某改造枪支,陈某某和何某某等人便到周某某家将之前交给周某某的射钉枪和钢管拿回,但未将短管枪支返还给周某某。
2019年12月11日,何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琼海市中原镇排塘村委会安置区与他人打架时使用周某某的短管枪支进行射击。
2019年12月11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琼海市中原镇迈汤村委会埇尾村一虾塘水沟内查获短管枪支。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短管枪支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枪管类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家中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民警当场扣押华为牌手机1部、角向磨光机1台、电焊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枪支、角向磨光机、电焊机(相片)、手机;
2. 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等;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
5. 鉴定意见:鉴定书;
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杨 乐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华为牌手机1部;
涉案财物短管枪支1支、角向磨光机1台、
电焊机1台,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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