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根精密钢管,几天后,周某某又到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上的某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把装修房子用的射钉枪,并将这根精密钢管焊接到这把射钉枪上。改装完后,周某某使用该射钉枪打橡胶树,玩了几天之后便放置其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的家中。2020年8月31日,周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带领公安民警到其家中,民警当场扣押到射钉枪一把。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接受调查。
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某某处扣押到的精密钢管和射钉枪合成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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