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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保康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其妹夫张某某(另案处理)用手机通过淘宝网店购买射钉枪零部件组装成枪支的情况后,即给付张某某人民币600元购买射钉器、枪管、红外线瞄准镜等枪支零部件,在张某某家中组装成猎枪一支。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组装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照片);2 .受案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淘宝网记录、扣押清单、悔过书、收缴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枪支,违反了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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