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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8********,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让其妻侄胡某某通过手机“拼多多”在网上为其购买无缝钢管、套筒、红外线瞄准器等枪支配件,然后自己又在五金店购买射钉器,让胡某某将无缝钢管、射钉器、套筒、红外线瞄准器非法改成射钉枪,后周某某将此射钉枪用于在山上打鸟。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非制式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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