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8********,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让其妻侄胡某某通过手机“拼多多”在网上为其购买无缝钢管、套筒、红外线瞄准器等枪支配件,然后自己又在五金店购买射钉器,让胡某某将无缝钢管、射钉器、套筒、红外线瞄准器非法改成射钉枪,后周某某将此射钉枪用于在山上打鸟。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非制式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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