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用其女儿周某乙的京东账号先后在京东APP上购买一套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射钉弹等枪支零配件,组装成射钉枪一支用于狩猎。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组装的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网购记录截图等书证;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购买枪支零配件并组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周 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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