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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用其女儿周某乙的京东账号先后在京东APP上购买一套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射钉弹等枪支零配件,组装成射钉枪一支用于狩猎。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组装的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网购记录截图等书证;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购买枪支零配件并组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周 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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