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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年底被告人周某某从淘宝网购买一把射钉枪,周某某通过快递收到射钉枪后,在填弹器下方焊接一块长约2厘米的铁环用于固定填弹器,并将止推器焊住,防止止推器松动,被告人周某某改装好射钉枪后,使用该枪发射钢珠驱赶田地内野鸡。约一两个月后,第一次购买的射钉枪损坏,被告人周某某再次从淘宝网购买一把相同射钉枪,通过快递收货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枪止推器焊住留存在家里等待第二年春播时使用。2017年下半年景泰县公安局在核查涉枪线索过程中对周某某进行询问,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上交了自己改装的两把射钉枪。2020年8月31日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周某某改装的两把射钉枪进行鉴定,两把射钉枪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淘宝网购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述先

书记员:张  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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