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德化县**镇**路****室租房。因赌博,2017年11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百度搜索了解制造枪支的相关知识,并先后多次通过淘宝网购买退壳器、红外线瞄准器等配件,使用张某某店中的电焊机将退壳器与精密钢管进行焊接,后结合其他配件组装成自制枪支1支,并用该枪支进行狩猎。该枪支于2020年8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的自制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本案立案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张明德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公鉴字[2020]557号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 龙 川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