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2日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枪管和扳机、气瓶和恒压阀、快排、精密管、瞄准镜、红外线激光瞄准器、消音器等,在其位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家中非法组装气枪3支。2019年8月28日,巫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周某某住所处将该3支气枪查获,同时查获钢珠503颗、铅弹18颗、内六角扳手1把。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其中2支发射制式枪弹,1支发射非制式枪弹,均具备致伤力。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巫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4.提取、指认、侦查实验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3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查获扣押的枪支等物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向科军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
2.刑事案卷2册,补充材料9页,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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