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72********,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街**号(现更名为**社区)。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罪被马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父亲家中将其父亲购买未燃放的三箱烟花爆竹中的物质倒出来,再取父亲家中的木炭进行研磨后,与烟花里的物质混合在一起改装制造成疑似火药存放在其父亲家中鸡圈的角落中。同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非法制造的疑似火药拿到本县烟峰镇梅子湾村土地改造工地使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疑似火药6.9公斤。同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父亲家中搜出一包疑似火药1.85公斤。
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疑似火药6.9公斤和疑似火药1.85公斤均是烟火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存储烟火药8.75公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且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红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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