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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商,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承包该村土地,当时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05年5月,周某某与兰陵县(原苍山县)南桥镇鲁坊东村村委补签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限30年,土地承包费已缴纳。2005年,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批准,将承包的8.41亩(一般耕地2.15亩,基本农田6.26亩)土地,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冷库,即苍山县**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7月1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兰陵县南桥镇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该宗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2010年10月8日,兰陵县(原苍山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万元,并申请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8月31日,兰陵县**食品有限公司重新竞拍购得该宗土地,支付价款100万元。2018年9月4日,兰陵县规划局为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岚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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