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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林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同年9月13日将本案退回将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9日、10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9月7日、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詹某某、廖某某、梁某某等人于2006年筹建将乐县**有限公司(下称“锦祥公司”),并于2006年11月经福建省林业厅批复同意,征占位于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交农厝许”山场(林业基本图24林班6大班2小班)内12亩林地。周某某明知林地征占批复位置、面积与实际建设占用林地均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在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交农厝许”山场内(林业基本图24林班6大班1、2、3、9小班)建设锦祥公司厂房、生产线、尾矿坝等设施。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合计41.06亩。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至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福建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将乐县林业规划队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41.06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  顺

代理检察员:陈  露

2018年11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将乐县**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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