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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70********, 小学文化,农民,拘前住吉林省前郭县**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对被告人周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0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在前郭县**镇**村**屯东七林班**小班林地内东侧及南侧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花生,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经前郭县林业局鉴定,周某某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6亩(3996平方米),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坏。现涉案林地已还林。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到前郭县森林公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三)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12月0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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