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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9********,汉族,大学本科,福建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6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3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成立福建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作为实际控制人,后以开展共享汽车项目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通过股东介绍、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对外招募100个投资者作为联合创始人,每个投资者缴纳9800元,承诺可享受0.1%的股份,并3年返本。2018年5月开发呼呼管家公司网站后台车主登记模块登记投资份额(每份12800元,加盟费和押金不录入系统),至2019年4月期间以投资、加盟的方式进行推广,通过门店、宣传册、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投资者承诺缴纳12800元投资款认购一部共享汽车,每个月可固定领取呼呼出行公司200元的租金补贴、300元的推广补贴,3年后可选择退回投资款。每位投资者每推荐一人可获得1200元的奖励金,另缴纳一定的加盟费和摆车押金可成为加盟商,缴纳1万摆车押金成为代理网点,缴纳5万加盟费、3万摆车押金成为运营中心,缴纳15万加盟费、5万摆车押金可成立分公司,并按照投资规则获取相应的补贴。期间,于2018年12月推出“黑金卡”、“白金卡”,分别缴纳9800元、10800元可按12800元计算投资返利。

经鉴定,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呼呼管家公司网站共登记投资4538份,其中有投资有提现和有投资未提现但有银行流水记录的共3578份;经审计,根据有效投资份额和加盟商投资返利规则,投资款、加盟费及押金合计约5886.84万元,主要用于投资返利、生产经营等活动。

2019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泉州晋江机场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U盘、车主托管协议合同、呼呼合作网点招募宣传册、密码器、建行网银盾、移动硬盘、电脑主机、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平板电脑、手机、印章等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宣传单、提取笔录、呼呼出行城市合伙人协作协议暨购车托管协议书、呼呼出行共享汽车平台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施某某、杨某某、赖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施某某、代某某、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明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百五十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随案移送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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