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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系台江区**食品商行店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由陈某甲出面注册成立了台江区**食品商行。后台江区**食品商行对外宣称系福缘实体第十三店,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甲均为该店店长。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台江区**食品商行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形式,以老年人为受众群体,向不特定人员宣传“福缘实体”,以在福缘实体购物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又可以换购商品或者返现以及保本、高息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截至案发,共计非法吸收余某某等11名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75480元(具体为:余某某79360元,陈某乙39600元,陈某丙102400元,陈某丁7680元,张某甲3840元,张某乙218880元,曾某某79360元,张某丙51200元,张某丁26880元,方某某2280元,陈某戊64000元);造成损失540742.5元(具体为:余某某58898元,陈某乙29084元,陈某丙77634元,陈某丁6926元,张某甲3610元,张某乙166335元,曾某某67664元,张某丙42540元,张某丁24240元,方某某2100元,陈某戊617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损失情况一览表、工商登记资料、销售服务协议书、积分兑换表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等11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张某乙等7人的辨认笔录;

5. 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675480元,并造成损失人民币54074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艳红

检  察  员:林振兴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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