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小店**部**,河南省伊川县人,户籍住址河南伊川县**镇**街**号,现住址河南伊川县**镇**街**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初,郭某甲(已判决)、郭某乙(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太原市,授意其临时负责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街**号的山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截至2014年3月31日近4个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受郭某甲安排指使,帮助郭某甲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对每日的投资合同和账目以及投资款项直接对总公司进行运送和交接,间接或直接指使崔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业务人员,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合同,以6个月为借款周期,支付10%-20%的高息,采取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涉及投资群众41人,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350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123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参与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4350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19年7月24日
附:本案侦查卷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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