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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周拴保,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号,暂住本市钟楼区**家园****室。被告人周拴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拴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袁军、集资参与人代表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22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2月2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9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拴保经与夏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于2014年1月27日,在常州市钟楼区**街**号注册成立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项目融资。被告人周拴保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司推出句容**酒店、常州**宾馆等投资理财项目,通过传单、电话、宣传活动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13%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周拴保通过友信公司,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42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9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拴保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拴保的供述和辩解;

4.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拴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拴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拴保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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