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京*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店长,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015年9月,田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秦淮区先后注册成立南京*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南京*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2016年9月,刘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南京*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通过业务员电话联系等方式招揽不特定公众至公司,公开宣传所销售纪念币等收藏品具有市场升值空间,并以到期后可获取15%左右的年化收益为诱饵,将纪念币等收藏品以进价三至五倍左右的价格予以销售,骗取社会不特定公众钱款。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任南京*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店长期间,负责该公司门店经营及业务员管理等工作,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40余万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藏票、收据、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月芳
检察官助理:孙冰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05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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