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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7********,汉族,大学文化,**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现住本市红桥区**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北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与**道交口西南侧**广场**楼**号)注册成立,该公司以开展P2P投资业务为名,以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的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

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其间,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向二十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67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无法挽回。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8日将被告人周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李某某等二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2、马某某、张某某等二十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资料、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能够按照要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学娇

检察官助理:朱焕章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072****。

2、侦查卷八册(附光盘一张)、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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