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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8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部业务员、部长、负责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址山西省灵石县**乡**村**号**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王某某(已起诉)等人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租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幢**号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股东为程某某(已起诉)、杜某某(已起诉)等人。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以晋商回乡创业的名义,开发“万花筒”平台,在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投资及发展下线可获得高额利息及提成为诱饵,以理财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设立投资门槛,分别为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四种会员,分为两种收益模式,其中静态收益为约定十天收益12%,月收益36%,十天可以取现。动态收益为V1级代理,直推2人,可获得第一代推广奖励8%,V2级代理,直推3人,可获得二代推广奖励5%。除了该两种收益模式之外,可以挣取代理奖励,代理分为新晋、精英、资深、蓝宝、红宝、皇冠代理六个等级,代理管理的团队人员分为50人至1万人六个档次,代理分别奖励团队业绩(投资额)0.1%至2%。投资客户按照**公司规定,将投资款项转至**公司公户、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郭某某(已起诉)个人银行账户等十一个账户内,该十一个账户负责收取集资款项并发放分红、提成。由于业绩量大,公司设立八个运营部,分别设立部长进行宣传投资,运营部涉及我省太原、临汾、吕梁、晋中等市,经鉴定,注册会员总数为45775人,已实名认证人数为37069人。经审计,共非法吸收资金41776.1382万元,集资款项除2600万余元用于投资经营外,剩余用于偿还投资者本金及挣取的分红、提成等。

截止目前,报案人数达931人,投资金额2431.5908万元,实际损失达1754. 3551万元。

王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该于2017年5月伙同程某某、杜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在明知**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与程某某、杜某某制定分红、提成政策,雇佣梁某某(已起诉)等人开设**平台、**商城等网址,并通过网络、电视广告、推介会、报纸、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由投资者在网站注册为会员,并发展其他会员投资,投资者将投资款项转账至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公司公户、财务人员郭某某账户等账户内,所有款项由王某某负责管理并支配使用。该公司由于业绩量大,共设立八个运营部,负责宣传会员进行投资,吸收资金,管理投资客户。

被告人周某某受王某某雇佣,于2017年6月投资成为会员后,在明知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客户宣传**公司投资运营模式,诱导客户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赚取提成奖励。由于其宣传人员及业务量巨大,**公司于2017年10月成立**部,由周某某担任**部负责人,管理业务员及投资群众。经对数据进行审计鉴定,周某某直接宣传投资及管理的**部投资人员达6768人,涉及层数达16层,其本人直接发展投资人员为24人;经统计,**部共吸收资金6083.0844万元,其本人直接吸收资金 240.3546万元;经对涉案账户审计,被告人周某某直接交给公司的投资金额312.6959万元,涉案账户转给周某某的提成1392.73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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