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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3********,汉族,大学本科,长垣市**中心退休职工、原长垣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向存款人出具借据。被告人周某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出借给他人、支付存款人本金、利息等。

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吸收报案群众资金7865.2028万元(借据(收据)金额7879.9028万),涉及群众人数118人。已归还本金828.608万元,尚未归还本金为7036.5948万元。支付客户利息548.0916万元,欠群众资金为6488.5032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葛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瑞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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