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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市***路*街**栋**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为吸收资金于2014年5月14日成立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综合楼**楼**号,法定代表人为段某某,周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以陕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寓等名义吸收刘某某等19人存款6678000元。2015年5月起,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群众付息和归还本金,周某某潜逃, 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经陕西西安华鑫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报案人提供的合同及协议共计30份,涉及金额6678000元,已返还金额705160元,剩余应返还金额597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6、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账户明细等书证;7、宣传资料等书证;8、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667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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