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拘并网上追逃,12月28日被北京市铁路公安局西站派出所抓获,12月31日转至广丰区看守所执行拘留。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陈某某原系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双方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并债务清偿合同》。2016年6月2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诉周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周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3150万元,2016年10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16年12月12日,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广丰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5月9日、5月22日,广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公司名下丰溪**住宅小区共计36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周某某经与陈某某商议,以出售备案房产的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经陈某某同意,陆续出售并解封18套房产。2018年1月,广丰区法院下达拍卖裁定、发布迁出公告,并送达周某某,将被查封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其中16套房产已于2018年9月拍卖成功,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陈某某所有。
周某某明知上述36套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仍将其中八套房产私自售卖给他人,与他人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定金、首付款等。
(1)2018年8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2-501号房产私自售卖给邵某某,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货款抵扣100万元房款,同时收取其他费用12,203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2)2018年7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1-2302号房产私自售卖给张某乙,收取房款822,200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3)2018年6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2-1401号房产(因拍卖成功所有权已转移)私自售卖给李某某,收取首付款38万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4)2018年5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2-801号房产(因拍卖成功所有权已转移)私自售卖给郭某某,收取首付款38万元。后因该房产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应郭某某的要求,周某某陆续退款24万元,尚余14万元未退还。
(5)2018年4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2-2401号房产私自售卖给吕某某(郑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首付款622,888元、其他费用8,007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6)2018年1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2-1801号房产私自售卖给艾某某(许某某,收取首付款47万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7)2018年1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2-601号房产(因拍卖成功所有权已转移)私自售卖给吴某某,收取定金、首付款共计816,000元、其他费用12,203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8)2017年12月,周某某将广丰区丰溪**小区2-2301号房产(因拍卖成功所有权已转移)私自售卖给毛某某,收取首付款34万元。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出具收款收据。
周某某故意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数量多,价值大,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受偿,造成房屋买受人的经济损失,且严重妨害了司法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股权转让并债务清偿合同、民事判决书2份、执行裁定书7份、评估拍卖预告通知书、查封裁定法院专递邮件单、法院迁出公告、向周某某送达迁出公告的聊天记录截图、“丰溪**”住宅区网拍情况汇总表、房管部门备案情况汇总表、执行和解协议、广丰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置业计划书、周某某欠款明细表、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毛某某、艾某某、李某某、邵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而擅自售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仁寿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