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2014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夏某某、姚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均在本市未央区湖北庄村友谊宾馆参加传销活动,夏某某为传销组织负责人。2014年5月30日,姚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同学魏某某(男,21岁)骗至西安其传销窝点,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姚某某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对魏某某实施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魏进行“洗脑”,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6月4日,民警查获了该传销组织,将魏某某解救,并将被告周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刑事判决书;
6、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目无国法,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6月2日
附:1、案卷两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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