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阮某某与其老婆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尾随蒋某某进入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其家中的阮某某进行控制,并进行殴打、泼冷水、下跪、录像等方式逼迫阮某某承认。在此过程中,周某某将阮某某左耳咬伤。当日下午13时许,阮某某老婆郑某某前来将其带离。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郜 明
检察员助理:周荣萍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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