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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拘禁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王某某相约于当天上午十点在宣化区政府门口见面。见面后,周某某将王某某强行带上自己所乘坐的汽车,并将王某某带到宣化区洋河南镇黄羊山文化园路口西侧独院内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并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约一个小时后,周某某接到警方电话,后周某某在“黄羊山文化园”路口将王某某交给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住院病历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赵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顺贤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313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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