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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现租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单元**。因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2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约妻子刘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永旺梦乐城吃晚饭谈离婚事宜。晚饭期间,刘某某明确表态要离婚,周某某去卫生间偷偷打移动客服,将用自己身份证号码注册的刘某某在使用的电话号码注销。饭后,周某某提出送刘某某回家,刘某某以为要回自己居住的地方,遂上车坐在副驾驶位。周某某驾驶鄂A****8白色思域轿车行至快上高速的地方,刘某某得知周某某要带自己回河南孟楼,要求下车。周某某停车,从主驾驶座椅后拿出胶带和绳子,威胁刘某某不要反抗,并用胶带将其双手交叉捆住、双腿捆住、肩膀捆在副驾驶椅背上,嘴巴贴上胶带。绑好之后,周某某将副驾驶座椅放倒,使刘某某平躺,用自己的黑色鸭舌帽盖住刘某某的脸、黑色外套盖其身上,并在副驾驶正前方车玻璃上贴上遮阳帘。19时40分,周某某驾驶鄂A****8白色思域轿车从武汉市琴台高速口驶入高速,途中,刘某某因害怕流泪,泪水打湿其嘴上的胶带,胶带松了之后刘某某提出想上厕所,周某某拒绝,后见刘某某憋不住,将其腿上、胸部的胶带扯松,让其蹲在副驾驶小便。22时39分,周某某驾车从襄阳市黄集高速口驶出高速后,将刘某某手上的胶带撕掉。23时51分,周某某驾车行驶至老河口市孟楼镇天才宾馆,二人入住302房间。次日凌晨3时28分,刘某某用手机连接上宾馆无线网络,联系朋友报了警。民警赶到天才宾馆,在302房间将周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5日,刘某某对周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建强
代理检察员:  彭泽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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