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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拘禁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未刑诉〔2017〕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因涉嫌绑架于2017年6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妻子袁某甲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周某某怀疑是其丈哥袁某丙(被害人袁某乙的爸爸)、丈嫂子王某某(被害人袁某乙的妈妈)从中挑唆袁某甲所致。当日18时许,周某某驾驶自己的豫N8****五菱荣光面包车到睢县涧岗乡一中门口将袁某乙(2004年1月22日出生)骗到自己的车上。周某某开车带着袁某乙走到睢县涧岗乡周营村,下车在一家超市购买了透明胶带,又开车带着袁某乙走到睢县蓼堤镇打锣村西地的一条水泥路上,周某某用胶带将袁某乙系在副驾驶位置上。周某某下车给袁某乙的爸爸打电话并给袁某乙的爸爸发信息:“你不让我们这一家好过我也不让你们好过”,对袁某丙实施威胁。后袁某乙趁周某某下车打电话之际,挣脱胶带下车逃跑并让附近群众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7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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