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未成人,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在盐城市大丰区**宾馆、**KTV,采取贴身看管的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徐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直至当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其同学父亲将其带出才得以解救。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暨归案情况说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金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磊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街道**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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