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州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县林业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室。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8发国产制式一九五六式7.62mm枪弹;12发国产制式一九五一式7.62mm枪弹从定西火车站准备乘坐K377次列车前往兰州,在进站安检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缴获全部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子弹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20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吴静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91921****;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