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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把改装的射钉枪及所购买的射钉弹和珠砂藏匿于双江自治县**乡**村**山的草丛中。2020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张某某等人驾驶张某某的云SD****号东风牌黑色皮卡车到双江自治县214(西澜线)K2796+400M甸头堵卡点时被查获,当场从车上查获四支射钉枪,其中一支为周某某所有。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及射钉弹照片一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五组书证;

3.证人杨某某、周某甲等五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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