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9月份在广西凭祥市从一个名叫“越南仔”(男,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以5000元购买了一支仿制式“五四”手枪和仿制式汽枪。周某某购买枪支后使用了几次。后周某某因害怕他人发现,于是将该枪支藏放在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鱼塘屋附近水涵中。2018年01月05日下午,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在水涵中搜到了周某某收藏的二支枪形物体。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二支枪形物体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二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荣 华
2018年4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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