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岳阳县公安局黄沙街中心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后,来到周某某家中,在其屋后鸡舍搜查到火铳一支。经鉴定,该火铳为前装药式自制单管火药枪。该枪系周某某从2009年持有至今,偶尔用来打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1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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