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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武冈市公安局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武冈市**乡**村**组周某某家中一楼卧室门后面查获火铳一把,经鉴定,该火铳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清单、周某某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4.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7392****、保证人张某某电话1341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委托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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