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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彝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景东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道**道**房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的丈夫罗某甲去世后其生前持有的一支猎枪留在其位于墨江县**镇**道**道班房子的家中。2018年,周某某见枪支生锈,遂安排其侄儿罗某乙擦拭枪支,后周某某将枪支装入一绿色编织袋内藏在其卧室内的桌子下。2020年3月31日,经群众举报,墨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墨江县**镇**道**道班房子周某某卧室西北角木桌子下搜查出猎枪一支。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持有的疑似猎枪是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一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镇老国道**线**公里**道班房子,联系电话:1821407****.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枪支、铁砂等扣押在墨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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