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娟,女,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8时许,冕宁县公安局漫水湾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冕宁县漫水湾镇黄土坡村2组周某某家楼房二楼南侧的房间里,搜出一支长约1.7米的疑似枪支,该疑似枪支枪管长约1.2米,全身为黑色,保养完好。2020年4月23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20】84号鉴定认定为枪支。该枪支系周某某非法持有,在其与冯某某离婚后一直放在漫水湾镇黄土坡村二组家中。2020年5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到冕宁县公安局漫水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能发射非制式弹药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兵
检察官助理:巴久保保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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