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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古田县**乡**村**号,住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一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处获得一支木质枪托的单管猎枪和五枚子弹用于狩猎。后周丕文将该猎枪及击发后的弹壳放置在古田县**乡**村**号厝中。2019年12月6日,古田县公安局在该厝查获该猎枪和空弹壳一个。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持有的猎枪认定为枪支。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出院小结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新斌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79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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