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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诉刑诉〔2019〕13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组, 现住四川省简阳市******组。2019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左右在简阳市三星镇新元村8组附近的山上拾得改装射钉枪一支后,放置在其家中,用于平时打鸟。2018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妻子钟某某发生纠纷。钟某某家人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被告人周某某逃匿。民警查扣了被告人周某某藏匿在家中的改装射钉枪一支。经鉴定,查扣的改装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9日来到简阳市公安局三星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扣的改装射钉枪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管制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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