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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2019年10月30日永州市公安局移送东安县公安局管辖,东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9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19时许,永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匿名报警,在**镇**村**组村民周某某家中发现鸟铳一支,并予以收缴。2018年1月9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物鉴(痕检)字[2018]6号鉴定书鉴定,周某某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痕检)字[2018]6号鉴定书;4.案发现场照片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明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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