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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82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1********,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2019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处,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查获,民警当场在上述地点查获甲基苯丙胺16.8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处,与朋友张某某、钱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暂住处,与张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暂住处,与张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暂住处,与张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暂住处查获毒品以及查获的毒品已被收缴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暂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和绿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多次在被告人周某某暂住处吸食毒品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燕玲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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