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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楼。1981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因流氓活动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1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接线索后对被告人周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口区**巷**号**楼的房屋进行搜查,当场查获62颗片剂“麻果”及9袋白色晶体“冰毒”。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物品共重19.72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周某某承认以上毒品由其本人购买并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前科材料、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搜查录像、称量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多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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