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组**号。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从“某某甲”(身份不详)处购得5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次日10时许,周某某携带装有上述毒品的黑色斜挎包来到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维也纳酒店四楼,发现民警正在治安检查,周某某随即将黑色斜挎包丢弃至该酒店四楼电梯口的垃圾桶内并逃离了现场。随后,民警在该酒店前的马路上将周某某抓获,并从该酒店四楼电梯口的垃圾桶内找到其丢弃的黑色斜挎包,从中搜缴出上述500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内含十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9克。经鉴定:上述被搜缴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2%。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物证毒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称重、取样等笔录;7.有关照片;8.讯问、称重、酒店监控视频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蓉
检察官助理:王博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