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周**,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乡**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澜沧边境管理大队与木戛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澜沧县**道227线3642公里处开展公开查缉。23时20分,一辆车牌号为云******(网约车)从澜沧方向行驶入执勤点,民警依法对该车上的司乘人员依法进行边防检查时,当场从其乘坐在该车后排座一名叫周**男子携带的电焊机机箱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坨,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1袋(净重14.50克),外用黑色塑料袋内用蓝色封口袋盛装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净重20.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对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燕
检察官助理:罗媚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碟;
3.移送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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