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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楼**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楼。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8年3月5日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巷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某挡获,当场从周某某身上搜出冰毒可疑物两包4.76g、3.3g,麻古可疑物一包4.41g,随后民警在周某某家中搜出麻古可疑物两包1.88g、2.85g,在卧室桌子桌面上发现疑似毒品一包2.37g,民警对上述毒品可疑物予以扣押。

经鉴定,除2.37g疑似毒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外,其余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17.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202032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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