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父亲杨某某(另处)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到自家田里电黄鳝后,又到旁边的王家镇青山村青山河里电鱼。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电鱼,杨某某负责提桶桶装鱼。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桶内有黄鳝10余条、鲫鱼7条。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签署了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生态修复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用禁用的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久文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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