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桥头水村十八组小地名“红土坎”的地方使用头灯猎捕蛙类11只。经鉴定,其中3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7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黑斑侧褶蛙,1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沼水蛙。狩猎方法经溆浦县林业局认定为禁用方法。
2020年9月14日21时40分左右,报告人周某某被巡逻的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检察官助理:刘绘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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