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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砍伐其购买的位于随县柳林镇大桥街居委会五组下庙冲山场上的松树。2019年9月4日左右,李某甲来到被告人周某某位于随县**镇**村的**木材加工板厂,欲将其砍伐的松树出售给周某某。李某甲向周某某表示自己患有艾滋病,出了问题由自己承担责任,周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9月4日至11日,李某甲雇请李某乙(已判刑)驾驶号牌为鄂S*****的南骏货车来到周某某的木材板厂,李某乙直接将装有松树的货车停在周某某板厂门口的地磅上。周某某称重后,李某乙再驾驶汽车将松树卸在周某某板厂边的白杨树林里。周某某共收购了李某甲的6车松木,6车总重量在30吨以上,每吨价格500元(人民币,下同)。9月11日,周某某收到李某甲出售的最后一车松木,其从丈夫熊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向李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3350元。9月20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扣押的鄂S*****货车上的松树原木进行勘验、检尺,李某乙运输的松木重5.8吨,经对木材逐一检尺,材积4.508立方米,得出1立方米松木重量1.287吨。周某某非法收购的松木共计30吨,据此折算材积23.31立方米,蓄积35.3182立方米。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8日,周某某向随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周某某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没收违法所得收据、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拍摄的**木材加工厂院内堆放的松树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詹某某、雷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随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尺码单、称重、检材照片;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李某甲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非法收购李某甲滥伐的林木35.318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伊贵斌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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