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微信擅自向陈某某非法购买疑似象牙珠子两颗。于2019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象牙类动物制品属于长鼻目象科,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物种;1号象牙珠子的重量3.06克,价值为127.50元,2号象牙珠子重量2.84克,价值为11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象牙制品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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